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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网建设保障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的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工作,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四)积极保障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用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建设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并保障电网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受理项目用地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土地审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按照各县(市)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五)做好电网建设行政许可工作
  电网建设规划许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规划部门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施工许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做好电力线路建设的拆迁和补偿工作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据各县(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后,按照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实施拆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技术上满足相互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附近规划建设时,应保证其与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仅对杆、塔基础用地向权属单位或者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并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线路的政策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按照各县(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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