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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举办文化艺术、中西医药卫生、体育武术等特殊专业的民办学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省教育厅负责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学校以及省教育厅所审批设立的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州(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各自所审批设立的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申请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负责承办中央、省属和省注册的驻昆企事业单位申请举办初级、中级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举办的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民办学校按照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证书权限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贯彻执行好双重管理体制,依法做好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
  三、名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129号)的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不能称大学,可称为:××××进修(专修、培训、自修、实习)学院或中心。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前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民办学校的名称由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民办学校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拟定名称报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四、开办资金
  关于民办高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举办者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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