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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办学校发育的时间较短,一些政策不够衔接配套,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2001] 297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 3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民办学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坑称为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民办学校包括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学校。民办学校应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审批和登记
  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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