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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执行“领跑者”标准制度。执行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以及余热余压、生物质能、煤层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减排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推行能效电厂,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培育我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力争我省通过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达到100家。落实国家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三)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积极引导我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保装备申请国家认证,争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加强标识使用的监管。
  (四十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积极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配套制度。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五)扩宽融资渠道,鼓励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同时根据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体系。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规范,提高准入门槛。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节能监测和节能执法能力,完善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各级统计部门能源统计人员。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强化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要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抓好政府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行无纸化办公,坚持节电、节水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推动公务车节油,逐步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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