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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省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强培育和建设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复合反渗透膜、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预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制定发布适合我省推广的节能技术(产品)目录、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遴选其中先进技术争取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低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国内外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逐步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落实国家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结合全省节能减排形势,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和脱硝电价政策。落实利用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等发电上网和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推行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三费合一收费模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三)完善财政激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加快我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机制对我省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三十四)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税费改革相关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五)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已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六)健全节能环保制度和标准。加快修订我省节约能源条例,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制度建设,补充制定我省特有能耗量大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三十七)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来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市(州、地)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八)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各级政府要与重点减排企业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信息上报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建设运营信息上报不规范、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县(市、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级补助资金。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来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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