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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大力推进贵阳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积极促进贵阳市国家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建设,巩固提升贵阳市、贵州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企业)工作。积极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一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产业园区(基地、企业)。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贵阳市要抓住列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的机遇,统筹规划,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争取更多的项目得到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为完成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多做贡献。
  五、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我省更为宽松的能源消费总量限额,使我省加快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能耗空间。按照国家确定的我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合理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市(州、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市(州、地)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特别是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管理,各市(州、地)要依法加强本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管理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用能单位名单并加强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省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我省列入万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本部门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建立重点用能单位定期能源审计制度,在重点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积极争取我省列入国家能源管理师试点,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员培训,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加快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400万吨标准煤以上。在黔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轻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节能减排指导,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技术进步。积极推动工业园区(聚集区)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积极争取将贵州电网列入国家智能电网试点。探索节能电力供给调度管理制度,优先给单位产品能耗低的企业供电。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在钢铁、化工等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贵阳市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提高标准执行率。做好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耗监测、能耗统计和分析、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逐步推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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