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用房产(不包括异地迁建拟注入地方融资平台的房产)由各单位使用、维护、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用房要按有关规定标准配置办公用房。各单位以2010年12月31日止房产使用状态为基准,不得擅自增加在用房产面积。
2.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出借、闲置房产处置及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分别由市机关事务局、市建设局商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照《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04号)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各单位以2010年12月31日止房产使用状态为基准,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状态。尚需核准的,则以2011年3月31日止房产使用状态为基准。
3.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除拟注入地方融资平台外,对符合处置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授权市机关事务局根据绍政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置。
(三)分级负责原则
对符合条件注入地方融资平台的房产,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在注入过程中,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集中办理,对需办理房产、土地、契税等权证过户手续的,按照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地方留存部分财政给予返还;对需办理房产用地性质和使用类型变更的,按照规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省定规费后的余额,给予返还;其他需办理资产权证、用地性质变更等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等也按上述政策执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闲置资产注入工作的统一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时办理资产注入的相关手续;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监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注入的资产需要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房产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实施具体管理。市机关事务局在市财政局授权范围内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产集中管理和闲置房产集中处置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业务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监管情况。市建设局在市财政局授权范围内做好市区直管公房集中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业务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监管情况。
三、加强领导,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