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财政局、机关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36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房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保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对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市在加强行政事业资产(房产)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房产权属不清、权证不齐,资产处置、收益行为不规范等,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开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工作。
二、把握原则,强化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包括在用、出租、出借、闲置房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采取集中管理、分类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
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闲置房产处置和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分别由市财政局授权市机关事务局、市建设局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管。
规范房产租入行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房产使用面积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原则上应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产中调剂使用。确需租入房产的,经市机关事务局核实后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擅自租入房产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分类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