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好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大学生创业。
3.提供优质创业服务。根据大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重要载体,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进一步完善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的服务功能,建设成为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全市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
4.市属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将促进大学生创业作为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创业型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三)继续推进“基层就业项目计划”。
1.各区县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09〕43号)要求,努力完成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每个社区至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社区大学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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