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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3.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4.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用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贯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12号)精神,高度重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6.深入推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市及各区县要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部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的意见》(淄政发〔2010〕79号)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同时,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发〔2011〕1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扩大入伍征集范围,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列入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资格审查范围,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积极性。
  (二) 着力实施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认真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实施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淄人社发〔2011〕112号)有关要求,重点面向我市生源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强化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工作、到文化产业领域就业创业,引导和带领一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1.统筹运用各类促进就业资金。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运用好市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重点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倾斜。各区县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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