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能力在15万吨/年及其以上的“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省安全监管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验收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复。
第十三条 “两个设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当编制项目竣工自验报告,连同《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申请表》或《云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逐级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经批准的设计以及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等相关内容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资料,现场检查验收项目的质量、运转使用情况,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五条 “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及标准:
(一)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项目
1.项目建设工程、内容、标准与批准的设计内容相符;
2.瓦斯抽采系统全部形成,经试运行后,运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瓦斯抽采系统图纸资料齐全,瓦斯抽采量、抽采率等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项目
1.项目建设工程、内容与批准的设计内容相符;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主要系统全部形成,运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矿井防突管理及培训到位: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编制完备,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经过防突知识的培训且考试合格,有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和防突专业队伍;
4.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符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对突出煤层预测预抽到位,危险区划分完全。预抽工作面和揭煤工作面的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等指标满足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