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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二)生产能力在15万吨/年及其以上的“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省安全监管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验收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复。
  第十三条 “两个设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当编制项目竣工自验报告,连同《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申请表》或《云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逐级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经批准的设计以及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等相关内容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资料,现场检查验收项目的质量、运转使用情况,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五条 “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及标准:
  (一)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项目
  1.项目建设工程、内容、标准与批准的设计内容相符;
  2.瓦斯抽采系统全部形成,经试运行后,运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瓦斯抽采系统图纸资料齐全,瓦斯抽采量、抽采率等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项目
  1.项目建设工程、内容与批准的设计内容相符;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主要系统全部形成,运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矿井防突管理及培训到位: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编制完备,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经过防突知识的培训且考试合格,有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和防突专业队伍;
  4.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对突出煤层预测预抽到位,危险区划分完全。预抽工作面和揭煤工作面的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等指标满足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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