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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 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 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四)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
  第七条 申请“两个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或《云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审查请示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两个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的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六套);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两个设计”审查申请,并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第十条 “两个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制。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子5人。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自收到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负责组织:
  (一)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其以下的“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批复,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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