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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3号)


  《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3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规范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以下简称“两个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煤矿“两个设计”项目的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计审批

  第三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两个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煤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省外煤矿设计单位应在省建设厅备案)编制设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
  (一)高瓦斯矿井;
  (二)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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