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专用IC卡及统计报表,由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式样、统一制发、 统一核销、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办非现金支付、补卡、移抵和退费手续。
第三十条 联网收费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拖延车辆通行费收入结算及拆分清算时间;
(二)采用未经测试认证的收费系统和关键设备入网运行;
(三)截留、挪用、贪污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公路使用者选择车辆通行费支付方式和无故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或者擅自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
(二)擅自发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电子标签及非现金支付卡;
(三)擅自减免、违规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擅自修改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违规删除、伪造、篡改收费数据及制发IC卡、收费票据、读写设备;
(五)截留、挪用、贪污车辆通行费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谋利。
第三十二条 公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逃交、少交和拒交车辆通行费;
(二)伪造或者变造非现金支付卡和擅自修改车载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信息,将电子标签拆卸更换到其他车辆;
(三)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
(四)其他扰乱联网收费秩序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联网收费条件但拒不纳入联网收费规划区域实施联网收费的封闭式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入网;逾期仍不入网的,报请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暂停收费。
第三十四条 联网收费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时履行职责,导致清算、划拨工作延误的,按照联网收费达成的协议支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