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行业技术要求对联网收费公路路段情况、车辆通行、收费数据、视频图像、IC卡数据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特殊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保存,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四)提供由公路使用者自主选择的车辆通行费支付方式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等便捷通行服务,发行车辆通行费非现金支付卡、电子标签,提供交费、充值、挂失、解挂、注销、移抵、退费和查询等服务。
(五)按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要求,提供车辆通行费收入结算、拆分清算、数据查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对车辆通行费收入结算、拆分清算等有争议的,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和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六)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申请,组织对联网收费公路的运营管理、收费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由管理中心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联网收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障路网通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便捷通行和优质服务,对联网收费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二)严格执行收费操作流程,避免车辆通行费的错收、漏收和通行卡的流失,保证所辖路段收费系统的安全稳定、正常运行和原始收费记录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传送到联网收费管理机构。
(三)负责将新建通车收费公路的入网、收费权终止和车辆通行费费率发生变更等情况书面报告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联网收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审计管理制度和车辆通行费收入核对及监督机制,确保车辆通行费收入拆分准确、公平公正、清算及时,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监督,规范联网收费运营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者联网收费管理机构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向公路使用者开具省财政(政府还贷公路)或者税务部门(经营性公路)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车辆通行费专用收费票据,由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后,自行向省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申请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