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电子不停车收费公路的收费密钥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电子不停车收费的数据交换格式、收费软件和车载设备、IC卡及路侧读写设备,由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统一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路段联网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路段的票卡管理、业务查询、收费监控及数据传输、存储、备份、恢复等工作,保证路段联网收费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收费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十八条 联网收费的关键设备和收费系统,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测试,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测试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和并网运行。
第十九条 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及维护、车辆通行费收入结算、拆分清算和联网运营等管理规定,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拆分清算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准确透明、逐车拆分的原则,按照收付实现制对车辆通行费收入进行分期结算和及时拆分清算。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支付的车辆通行费采取“逐车拆分、差额划拨”的方式进行。非现金支付卡的预付通行费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开设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结算、拆分清算专用账户,由管理中心拆分后进行统一划拨。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和收费公路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管理中心所需的运营管理、网络运行、系统维护、票卡印制、拆分清算等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协议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所辖路段联网收费的基本建设、网络运行、系统维护及运营管理等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 规范运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电子收费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高速公路收费收入拆分清算。
(二)参与高速公路收费密钥管理,承担高速公路电子标签、IC卡、非现金支付卡的制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