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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所辖路 段联网收费软硬件设施的建设、联网运营和有关系统的日常维护等工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或者联合设立路段联网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路段联网收费系统的工程建设、升级改造、IC卡及票据领用、收费数据传输、路段信息发布、路段联网运营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收费公路实施联网收费,促进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联网收费

  第十条 实施联网收费的公路,应当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和计费方式,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分路段计价,实行现金与非现金结合的收费方式和逐车拆分清算制度。
  第十一条 鼓励公路使用者选用非现金支付卡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持非现金支付卡的公路使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具体优惠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满足联网收费需要,其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施应当符合联网收费系统的组网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和有关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路段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和有关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由路段所属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路段联网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拟定,由管理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联网收费系统应当按照先进性与实用性、可靠性与安全性、经济性与扩展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先进、可靠、安全、环保和易维护的收费技术,方便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使用。联网收费必须使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格式、收费密钥和收费软件;有关应用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软件开发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软件功能。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的半自动收费系统,应当具备专用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标签、非现金支付卡的发行和使用,应当具备通用性;使用非现金支付卡的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有关规定,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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