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所辖路 段联网收费软硬件设施的建设、联网运营和有关系统的日常维护等工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或者联合设立路段联网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路段联网收费系统的工程建设、升级改造、IC卡及票据领用、收费数据传输、路段信息发布、路段联网运营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收费公路实施联网收费,促进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联网收费
第十条 实施联网收费的公路,应当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和计费方式,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分路段计价,实行现金与非现金结合的收费方式和逐车拆分清算制度。
第十一条 鼓励公路使用者选用非现金支付卡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持非现金支付卡的公路使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具体优惠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满足联网收费需要,其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施应当符合联网收费系统的组网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和有关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路段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和有关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由路段所属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路段联网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拟定,由管理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联网收费系统应当按照先进性与实用性、可靠性与安全性、经济性与扩展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先进、可靠、安全、环保和易维护的收费技术,方便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使用。联网收费必须使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格式、收费密钥和收费软件;有关应用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软件开发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软件功能。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的半自动收费系统,应当具备专用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标签、非现金支付卡的发行和使用,应当具备通用性;使用非现金支付卡的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有关规定,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