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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2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收费站点设置,降低收费管理成本,增强收费还贷能力,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含电子不停车收费,下同)规划、设计和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和《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联网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连互通的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施联网收费。除两端出入口外,在其主线上不得设置收费站(本省与邻省之间尚未实施跨省联网收费的互连互通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外)。
  第四条 具备电子不停车收费条件的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开谩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为公众出行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实施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推进、统一拆分、统一清算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联网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统筹协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联网收费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云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管理中心的人员及公用经费纳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除管理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联网收费管理机构从事联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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