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11〕2号)
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工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家庭没有自住房产,其家庭租赁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车库、铺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