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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的通知
(津安监管三〔2012〕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实现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专业储存、统一配送,自200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先后在河北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大港区建立了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商户入住率逐年提高,为满足需求,河北市场和大港市场近期又进行了扩建,已达到入驻条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中心城区的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等区,以及滨海新区大港、保税等区域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加气站除外)一律应进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储存等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新扩建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同时,加强自身及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严禁在交易市场内以任何形式储存危险化学品。

  四、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许可、备案手续,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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