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加强评估预警能力建设
本着“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加强以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健康、生态环境承载力、环境安全、污染防治以及重特大生态灾害和环境污染为重点的生态环境评估预警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及时发布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结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灾害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及时掌握潜在生态灾害、环境风险,做到事前防范,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专栏7 评估预警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1.森林草原防火体系建设。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建设,提高防火装备水平,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实现防控现代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扑救科学化,构建卫星监测、空中巡护、高山瞭望与地面巡护“四位一体”的林火监测体系,新建3个州草原防火指挥中心、48个县草原防火物资站、火情监测点50个,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率控制在1‰ 以下。
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大熊猫及其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疫病防疫体系建设,严防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人畜共同感染疫病。建立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中心1个,争取建立国家级监测(预警)站80个、省级监测(预警)站50个。
3.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启动实施一批以川西北高寒湿地保护与恢复、川西北防沙治沙、干旱干热河谷地区植被恢复、大熊猫退化栖息地恢复、大型工程废弃地植被恢复、川西北地区退化天然林恢复与重建和森林碳汇计量研究为主的重大科技支撑项目,建设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实验室、酸雨及大气复合污染研究实验室、水污染防治实验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验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验室,开展酸雨成因研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研究、农田径流污染防治研究,开展核与辐射监管、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放射源监控系统研究,放射性污染治理研究,深入推进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
第三节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本着“快速、科学、有序、安全”的原则,加强以森林草原火灾、森林草原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环境安全突发事件为重点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快建立风险源动态信息库和应急专家库。强化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完善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创新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减少灾害损失。
专栏8 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1.人工增雨工程。建设人工增雨作业指挥业务系统;增添人工增雨作业装备;建设和完善人工增雨基地,保障城市供水,提高抗旱减灾能力,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2.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在老少边穷地区、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建设流动环境应急监测系统。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机构配备应急仪器设备、应急技术人员,开发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置信息平台系统;推进“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应急接警中心建设;建设省级环境污染与化学毒物侦测、鉴别技术中心,市(州)具备常见污染物和化学毒物的定性定量分析能力,县具备现场采样、现场调查的能力。实施环境应急机构标准化建设,省级达省级一级标准,省会城市达省级二级标准;其余市(州)达市级标准;80个重点县(市)达县级标准。
3.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省、市(州)及重点县三级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强化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省级应急能力建设,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建设省市两级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建立省级核与辐射应急协调指挥系统、省级和21个市(州)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开展覆盖全省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核设施所在地以及攀西地区、川东、川南地区建设区域性重点站,在全省重点城市建设20个剂量率及气溶胶放射性自动监测站、10个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站。
第四节 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按照“依法、规范、有力、有效”的原则,实施人才战略,大力推进以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警察、渔政、动植物检疫和环境执法等为重点的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省、市(州)、县三级生态环境执法基础。加大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和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政务公开,搭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加强新闻媒体监督,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氛围,努力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实效。
专栏9 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1.有害生物防治与种苗监督体系建设。加强有害生物防治与种苗预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生态、鼠虫病草生物灾害预警监测站152个,林木种苗执法、检验机构121个。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 以下,测报准确率达到85% ,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 ,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0% 。
2.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建设固定样地监测网,开展部分重点保护物种的监测,初步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区监测系统。到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比例达到60% 。
3.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实施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统计标准化建设。省、市、县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达标比例达到100% 、80% 、60% ,环境监察机构达到100% 、90% 、70% ,环境信息机构达到100% 、80% 、40% 。
第八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完善政策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切实加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林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责任和各级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畜牧食品和气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切实加强部门协调,努力形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合力。
二、广泛筹措建设资金,保障资金投入
加大公共财政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建立以政府为主的多元化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融资体系。完善财政贴息和信贷资金扶持政策,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多种功能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服务能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与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综合效益。大力引进国际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外国政府赠款贷款投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鼓励企业、民间经济组织、大户和私人资本投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的社会化运作。
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地方配套法规,修订《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出台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制订一批符合四川实际的地方环保标准,完善政策、地方法规及标准体系。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环境准入标准、生态环境恢复标准。选择与主体功能规划相适宜的经济发展道路,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经济和绿色农业。严格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生态用地用途。完善有关异地搬迁和牧民定居的配套扶持政策,缓解当地资源环境紧缺状况以及生态脆弱性问题。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后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