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津海关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津发改价费〔2011〕1594号)
天津海关:
你关《关于规范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函》(津关服函[2011]621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署财发[2006]19号)规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核定调整天津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收取以下三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舱单数据传输处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每单为1元;
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收发货单录入及打印费收费标准每份为15元;
对报关或预录入公司报关单预录入收费和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收费中收取的网络技术设备维护费由每批货物12.5元调整为13元,其中:上缴海关总署预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仍为每批货物5元,网络维护费收费标准由每批货物7.5元调整为8元。
二、舱单数据传输处理服务费、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收发货单录入及打印费和网络技术设备维护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请天津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