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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86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积存垃圾实行有偿清运的通知》(郑政文〔2010〕213号)四中规定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现存的私设垃圾场由各区(管委会)负责关闭”,修改为:据属地管理原则,现存的私设垃圾场由各区(管委会)负责依法关闭。
  二、删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05〕159号)二(六)中规定的“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规定,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用于该公路的养护维修费用。代收时限以达到应支付的养护维修费用为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将其经营权及时公开拍卖,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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