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白府办[20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以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我县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性,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防御和减少雷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
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各项措施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要确保其防雷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切实做好本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将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列入建设项目报建,做为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和房产证发放的必备材料。
易燃易爆危险环境、10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涉及公共安全建设项目、建筑总面积大于或等于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住建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并征求气象部门的审核意见。
所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常规检测,一般场所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