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职责的通知
(白府办[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国营农场:
为贯彻落实全省实施仲裁法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成立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名称及组成人员
机构名称为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纠纷
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永铭(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李琼春(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符会从(县农业局局长)
徐世红(县林业局局长)
王 文(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委 员:王光庆(县农业局)
黎运书(县林业局)
黄艺芳(县财政局)
符利荣(县民政局)
符爱菊(县信访局)
符秀琼(县妇联)
王 文(县司法局)
符进明(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冼世川(县水务局)
吴理文(牙叉镇芳香村)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符会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2、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3、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4、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5、受理仲裁申请;
6、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2、监督管理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