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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药品统一配送。中标药品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配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药品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并要求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相关证件。
  (四)国家基本药物按购入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公示率达100%。
  (五)药品存储与养护。药库、药房要达到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且能做到“五防”(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盗、防火);有避光、通风、检测和调节温湿度设备(空调、冰柜或冰箱、温湿度计等)并做好温度记录表。药库按“五区”分区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药品存放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处理过期、变质、失效等不合格药品。
  (六)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1、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与培训,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用药,防止大处方、滥用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和病历格式符合要求,书写规范。每月开展处方点评及通报销量前10名药品,登记及通报不合理处方,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县卫生局。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比例不得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2010年不得低于40%,2011年不得低于50%。
  (七)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严重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反应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
  第四条 考核组织。由县卫生局牵头,县财政、人社、发改、审计、监察、物价、社保、食品药品监管、农合办等部门联合成立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办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等形式,按评分标准评分。
  第六条 考核程序。
  1、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2、由基本药物管理和补充药品考核小组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3、考核情况汇总、评分,完成书面考核报告。
  4、考核结果在全县卫生系统内通报,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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