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积极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分工。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报销政策,保证补助资金足额到位;人劳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社保和农合部门负责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实行过程中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白沙黎族自治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强化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保障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主要用于我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场医院。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成立管理机构和健全制度。成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小组及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制定采购计划,建立药品库存、盘点等制度;有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二)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全部通过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网上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