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分担。补助资金根据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统筹安排。
(二)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中标价的15%加成差率,根据基层医疗机构每月实际临床用药量,按月结算后直接拨到各基层医疗机构。
(三)财政补助资金与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经费、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设备购置等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第二十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各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执行会计委派制,在卫生行政部门内设立卫生系统财务核算组,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县级财政和社保部门合理分担。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保药品目录。
第八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九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的实施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价格降低程度、对患者实惠效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规范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县卫生、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领导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本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