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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审批发证的药品监督主管部门确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有质量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
  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免费治疗的抗结核、抗麻风病、抗艾滋病、抗疟、计划生育药品以及免疫规划疫苗、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原有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县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购销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配备使用

  第十四条 积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和补充药物分列入库台账,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
  第十六条 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各医疗机构处方医生应积极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为患者出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依据处方为患者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积极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统一招标后公布的零售价格,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七章 补偿报销

  第十九条 进一步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具体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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