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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县14家乡镇卫生院、1家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家农场医院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属地管理的要求)。
  2011年12月1日前,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比例不低于本单位药品总数的80%。2012年1月1日以后,使用比例不低于90%。
  (二)2010年12月1日起,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三)2011年1月起,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
  2010年12月31日前,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比例不低于本单位药品总数的40%。2011年1月1日以后,使用比例不低于50%。
  (四)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结合省级新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原则上县级不再新增目录内药品。
  第八条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确因需要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应遵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进行。县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检查,规范监督。
  第九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具体品种。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本条款新增补充药品的采购,按基本药物采购程序执行。

第四章 采购配送

  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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