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白府办[201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农场: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白沙黎族自治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二条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适用本细则。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其他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县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行全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协调配合。
第二章 具体目标
第六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