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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部门应在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求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3 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易发、多发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处理。
  7.3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县气象局牵头,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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