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府办[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各厂矿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
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寒冷、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