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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部门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监、物价、法制、纠风等单位,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五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1.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依法检测并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从源头上规范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依法许可,严格监管。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国、省道干线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2.公安部门职责。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依法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执勤室,实现联合治理。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信部门职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市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市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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