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全国开展联合治超以来,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一定控制,但形势仍较为严峻,一些公路、桥梁不堪重负,超限超载车辆肇事时有发生,道路运输秩序和车辆生产秩序受到干扰。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打击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已刻不容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完善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工作机制
(一)责任主体
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是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治超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