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完善幼儿教师培训机制。各县(市、区)要设立幼儿教师培训经费,保证市、县两级各类幼儿教师的培训计划如期完成。全面实施“名师、名园长工程”,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重点向农村幼儿教师倾斜。设立幼儿教师在职进修奖励政策,鼓励幼儿教师通过在职进修提升学历。从2011年起,绍兴市区对在幼儿园从教满二年,并继续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新获得大专学历,一次性奖励每人1500元,对新获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
4.提高幼儿教育教科研水平。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积极探索城乡师资对口交流机制;进一步推进“以园为本”教研制度建设,多种方式加强园际联盟教研,提高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全面学习贯彻《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四)构建规范有序的学前教育监督引导体系,着力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建立学前教育问责机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为本县(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者。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提供场所设施,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市一级层面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扶持较为薄弱的县(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督政督学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公布督查结果。对工作要求不能落实到位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实施问责。
2.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学前教育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3.完善评优考核制度。市一级继续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的评比,强化政府责任的落实到位,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各县(市、区)要全面开展“学前教育先进乡镇”或“学前教育合格乡镇”的评比工作,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4.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