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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业主、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经营单位是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接入等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其管理。
  第四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其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含)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后,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建设单位另行收取工料费、改造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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