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 (每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和各区县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国际、国内港口客运站;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第六条 (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机构;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七条 (节日和重大活动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