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六)依法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条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区(县)直属事业单位;
(二)区(县)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区(县)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市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 (网络办事服务系统)
本市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开展网上登记、年度检验、发布公告、信息服务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
第八条 (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条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经费来源证明;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九)住所证明;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