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场所、工作条件。
(三)应按照《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与机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量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应具备附录2中的检验能力的80%以上,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可以分包给经过考核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但分包项目不得超过总项目数的20%,分包的样品数量也不得样品总数量的20%,具备能力的项目不可以分包。
二、人员条件
(一)应有与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二)有关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机构质量体系文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专业技术人员指公共卫生、环境工程、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专业的人员。
(四)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有经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六)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小于5人,至少包括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含返聘),且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总人数的20%。
三、仪器设备
(一)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机构应当具有申请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有量值溯源计划,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并有唯一性标识明确其状态;自校验的仪器设备应当自行编制校验规程,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五)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档案齐全,其内容至少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及其说明书、检定/校准证书、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等。
四、其他条件
(一)应建立用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样品的完整性。
(二)应建立样品的唯一性标识系统。
(三)检验方法应当采用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并编制有检验方法细则,样品制备和数据处理等作业指导书。对检验方法的偏离应满足程序文件的规定。
(四)应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的,应建立有效的隔离措施。
(五)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验结果有影响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六)实验室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并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微生物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七)应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储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
(八)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检验结果能溯源;原始记录应实时记录,更改符合程序规定。
(九)检测、评价报告信息完整,编制、审核、批准、分发、保存以及更改符合程序文件规定,保证数据、结果和结论准确、客观、真实。
(十)应建立档案管理程序,评价工作相关档案保存20年以上,检测工作相关档案保存3年以上。
(十一)应有与所开展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附录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附录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检验项目要求
附录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
项目
| 仪器设备
| 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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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日常检测
| 真菌检验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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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蒸汽灭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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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热灭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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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培养箱
| 3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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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 对空气中细菌的捕获率大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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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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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温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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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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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大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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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光学显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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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兰氏染色用有关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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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H计
| ±0.1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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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滤器、滤膜
| 滤膜孔径0.45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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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天平
| 精度0.000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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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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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度计
| 测量精度±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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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风干湿表
| 测量精度±3%,测量范围10%~100%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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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电风速仪(风速计法)
| 最低检测指读数不应大于0.05m/s,测量精度在0.05~2 m/s范围内,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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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盒气压表(或精密空盒气压表)
| 灵敏度为0.5hPa、精度为±2 hPa、±1.2 hPa(精密空盒气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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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功能辐射热计
| 分辨率为±0.01kW/m2,测量精度在测量范围内,测量误差不大于±5%,测量范围0~10 kW/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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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尺
| 最小刻度为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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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度计
| 量程下限不大于1lx,上限在50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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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级计
| 性能符合GBZ/T 189.8-200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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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氧化碳不分光红外气体分析仪
| 性能符合GB/T18204.2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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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氧化碳不分光红外气体分析仪
| 性能符合GB/T18204.2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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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相色谱仪
| 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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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采样器(4个以上)
| 流量在0~2L/min,流量稳定,误差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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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量计
| 非转子型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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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气泡吸收管(1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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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孔玻板吸收管(1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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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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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携式PM10直读仪器
|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 ± 0.5) mm,sg=1.5 ± 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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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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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不应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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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仪器测定范围0.01 mg/m3~10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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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携式余氯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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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浊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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