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和上级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是指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主选择职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提供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第二章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象

  第三条 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对象为我市按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包括: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未满,按照有关规定并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象: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五条 下列对象不再享受下述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政策待遇:
  (一)已获得大专(含)以上学历的,不再提供免费学历教育;
  (二)已经过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