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
18、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整改,认真接待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牵头单位:办公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9、支持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反映的问题,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监察处、办公室、研究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0、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耕地保护、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国土系统效能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突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国土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绩效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区县分局及国土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总结推广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监察处、财务处、法制处、人事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1、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行政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建立行政问责工作机制和办理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和完善局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牵头单位:监察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