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37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6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618元调整到6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