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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广州市2011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广州市2011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穗教民教〔2011〕5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有关学校:

  为了进一步落实对民办学校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市2011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教〔2009〕17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制定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辖内受资助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工作。一是做好资助项目建设方案的备案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指导学校按照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关于下达2011年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11〕94号)中关于资助项目建设范围的要求,做好资助项目建设方案,指导学校不得购买豪华的设备,不得购买报价不合理的设备,不得更改建设项目或将资金挪作他用。要对学校计划购买的设施设备清单或建设项目清单进行认真的备案审核。二是做好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组织验收工作小组对照资助项目建设方案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经实地考察和审核资料齐全后,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才能将资金支付给学校或者供应商。三是指导学校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建档工作。指导学校将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票据、动态管理记录资料等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按规定尽快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的学校,要求学校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资助项目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学校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指导和监督学校自筹配套资金不能少于项目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对受资助的学校进行资助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结束时的常规检查、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如发现资助项目建设(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不符合《关于下达2011年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11〕94号)立项要求、或在使用专项资助资金时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要追回已拨资金。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对资助项目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其结果要作为今后是否对学校进行资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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