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实施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部门要推进新农村建设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做好嵊州市长乐镇试点工作。建设、国土、建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分散建房的监管,指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交通运输、建设、建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山区道路建设、切坡建房的指导、管理与服务,水利、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实施对水利工程、旅游景区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治人为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六)继续抓好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建设用地项目经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四、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防灾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通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灾情分级管理、防灾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投入和措施“三到位”。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舆论宣传与科普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基层的宣传教育,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居民点、学校、厂矿、企业,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宣传识灾、报灾、避灾、减灾、救灾等基本知识,增强群众防灾意识,提高防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针对基层组织换届的实际情况,及早组织新一轮的基层防灾培训,确保防灾工作持续、有序开展。
(三)保障经费,推进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各级财政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勘查、治理等工作需要。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水利建设、公路建设、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力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