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市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批复等应在工程完工后三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项目稽察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市发改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