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市政府令〔2011〕100号)
现发布《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