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1〕527号)
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事业单位,有关试点企业:
今年初,福建省委、省政府将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列为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此项工作也列入我厅2011年政风行风民主选题评议内容。按照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和市场需求,经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我厅选择具有我省特色的3个优势养殖品种(大黄鱼、鲍鱼、对虾),在10家养殖单位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制定下发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一年来,在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10家试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建设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已初见成效。
为切实抓好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建设,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对追溯工作的督促与指导,严格执行追溯系统和设备专人管理、使用的原则,如需更换系统操作员必须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并上报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同时,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须从省厅下达的专项资金中配备一台便携手提电脑等,并指定专门人员使用,确保省、市、县和企业间的信息交换顺利。
二、落实追溯
一要保持网络畅通。省厅已经完成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移动软件平台的开发、测试及部署,并与省食安办信息平台对接,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当地电信部门的沟通,将管理平台从互联网移入政务专网。二要加强系统运行维护。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辖区内试点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工作,试点企业要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做好日常信息录入和适时更新,省海洋预报台需主动配合搞好协调和信息服务。三要落实追溯标签制作。试点企业要将系统中生成的企业产品追溯码制作成产品标签;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企业做好水产品贴标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