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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并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设施的可持续利用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按照适当补偿服务成本费用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

  制定或调整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并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核定,一般应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因素。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的服务收费,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收费形式;体育场馆、设施可实行按年、按季、按月、按日、按次、按时、按团队计费以及其它收费形式。按年、按季、按月、按团队计费的应体现价格优惠,如遇收费调整,应在按年、按季、按月计费期满日后方可调整收费标准。按年、按季、按月计费的,如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原因停业休息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顺延相应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场馆、设施服务,应当根据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场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交付使用后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应当对青少年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会免费开放场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在重大体育历史事件和重要节庆日等时间,向社会免费开放场馆、设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服务收费。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

  收到不属于其价格管理权限范围的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转报上级有制定和调整价格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消费者、经营者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建议的,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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