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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除特别重大过错外,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 积极配合调查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 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 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 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 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弄虚作假,致使局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 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 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二十九条 因行政过错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

  第三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局机关管理的除外。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收到上级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抄送的判决、决定等有关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控告的,由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属于其他单位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
  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三十四条 调查行政过错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行政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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